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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0學年度更新)

【第一章 總綱】



第一條 : 

義守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系學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,依據義守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,為保障會員權利,增進會員福利,促進會務推展,制定本組織章程,頒行本系,永矢咸遵。



第二條 : 

本學會正式名稱為義守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系學會。(以下簡稱本會)



第三條 : 

本會創立宗旨為增進本系師生情感交流、砥礪學術研究,以團體扶助個人,並促進本系及學校之發展。



第四條 : 

本會之任務如下﹕

(一)促進與其他大學院校相關系會之交流。 

(二)舉辦與本系相關之各類活動。



第五條 :

本會會址設於義守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內。(地址:高學縣大樹鄉學城路1段1號)



第六條 : 

凡本校職能治療系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


第七條 : 

本會所有議事規則除了有特別規定之外,其餘以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為準則。



【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】



第 八 條: 

凡本會會員皆應盡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,並享有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。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:



一.出席會員大會,於大會中可享有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和質詢權。



二.選舉本系學會會長與副會長及參與本會公職之權利。



三.優先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,以及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與服務。



四.對於本會內部事項得提出適當之建議。



第 九 條 :

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 



一.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。 



二.凡本會會員均應繳交會費。



三.盡其所能擔任本會委任之職務。



四.配合本會徵召協助各項活動之進行。



五.維護本會之榮譽。



第 十 條 :

未繳納會費〈四年共繳納参千伍百元整〉者不得享有本章程所訂定之會員權利。



第 十一 條:

得將各班班會提出之相關建議,交送本會幹部會議討論。



【第三章 會員】



第十二條 :

凡義守大學職能治療系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


【第四章 會員大會】



第 十三條:

會員大會為由本學會全體會員組成之最高權力機構。



第 十四條 :

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期初、期末兩次,與會人數至少需達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,如遇特殊狀況則由各班級幹部代表出席大會。



第 十五條 :

會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:



一.依半數以上班級會議之決議,並呈其會議記錄對本學會提出糾正案時。



二.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時。



第 十六條 :

會員大會任務:



一.制定、修改本會章程,需經出席大會會員的三分之二通過。



二.提出彈劾案與罷免本學會會長、副會長。



三.其他重大事項。



第 十七條 :

凡本學會會員,均應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


【第五章 會長】



第十八條 : 



會長為本會之負責人,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,並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


第十九條 : 



會長由本會會員擔任,會長資格以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為依據,唯有應屆畢業生不得登記競選。



第二十條 : 



在會長選舉期公告期間,會員得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,抽定選舉號次後,在規定期間內展開競選活動,但不得有中傷或挑釁其他候選人之言語或文宣,查知者消除其候選人資格。



第二十一條 : 



選舉委員會由現任會長及各班系代共同組成。



第二十二條 : 



會長產生辦法﹕



(一)採普選制,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產生。



(二) 如有兩位以上(包含兩位)候選人時,出席投票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,則此次選舉始有效。



(三)開票統計結果後,由得票數最高者當選.得票數相同時,則以抽籤決定。



(四)廢票數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,此次投票無效。



(五)如僅一人參選,則其得票數需達投票數之七成五以上。



〈六〉若於規定時間內無人登記參選時,得由一、二年級各班各推選一人擔任會長候選人。



第二十三條 :



會長於交接後,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繼任,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。會長,副會長均缺位時,由執行秘書暫時代理會長之職,並依本章程第十五條之規定召開臨時會補選會長,執行秘書代理會長之職不得超過一個月。



第二十四條 :



新舊任會長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進行交接儀式,交接時新任會長應公布本會財產,及內閣幹部名單。



【第六章 組織及職掌】

◎ 系會幹部◎





第二十五條:本會組織職掌如次:



設立執行秘書一人:

A. 會議記錄。

B. 本會對外發言人

C. 處理會長所指示工作方針

D. 系學會行事曆之擬定及公佈

E. 處理本會所召開會議之記錄 

F. 活動資料之整理與保管 



設立總務組一人:

A. 編列系學會財產,物品清單 

B. 財務收支,財目管理和活動財務收支之公佈 

C. 預算之擬定及經費之控制 

D. 於每學期末公佈收支明細表



設立新聞組兩人:

A. 負責電腦教學與研討 

B. 設計系學會之 Homepage 

C. 整理並公佈本系之相關網站



設立美編組兩人:

A.為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製作海報,印發傳單,佈置場地

B.美宣器材的保管及維護。

C.協助活動辦理。



設立活動組長兩人:

A. 辦理學術性質如書展,演講等活動 

B. 舉辦聯誼,娛樂性質如宿營,球賽,晚會等活動 

C. 統籌各活動之流程,規畫各活動之內容

D. 撰寫活動企劃書



設立公關組長一人:

A. 拓展對外關係,促進舉辦本會與其他社團之交流活動 

B. 尋求對外贊助

C. 負責家族連繫管理。

公關組家聚補助

1、請各家族每學期固定舉辦家聚,以聯繫家族成員之情誼。

2、每學期系學會將針對舉辦家聚之家族給予補助。

3、家聚補助須由各家族之家長向公關組提出申請。

4、家聚補助採活動後提收據或發票核銷。

5、每次家聚參與人數須達各家族總人數的1/2以上。

6、 提出申請期限:每學期期末考周前,提當學期家聚之收據,逾期不候(審核日三天)。

7、補助金額:每學期500元/家。

8、申請補助之家族煩請遵守上述各項,以利作業方便。



設立體育組長一人:

A.負責本系對內、外體育全部活動事宜。 

B.管理本系系隊。



設立器材組長一人:

A.負責本會器材管理,定期核對本會器材。 

B.負責本會器材租借事宜。 

C.負責本會軟、硬體之採購及報廢。



設立攝影組長兩人:

A.活動中的攝影與活動後的建檔 

B.活動後製作活動剪影 

C.相片的管理(ex:儲存,沖洗…) 

D.攝影器材的保管及維護





設立機動組長一人:



A. 動態支援



第二十六條:

各部組長會長任命及確定職責,並向會長負責,而會長向系員大會負責。



第二十七條:

會長為應實際需要,得於各部下設若干工作編組,並予以公佈之。



第二十八條:

若主要幹部經會長任命後仍有缺額,且會長無法找人替代時,得由本會指定班級推選人選擔任之。



第二十九條:

幹部離職需提出書面理由,由會長視情形同意並公告之,並照第六章第二十六條辦理新幹部之任命。



第三十條::

卸任幹部必須輔導新任幹部本會運作屆滿一個月〈不含暑假〉,才算完成交接手續。



【第七章 獎懲條例】



第三十一條 : 

會長可利用系費之利息舉辦慰勞幹部活動。



第三十二條 :

如會員對本系有重大貢獻者,可由本會提出經系主任決定後獎勵之。



第三十三條 :

如幹部有重大違紀事件,交由會員大會處理或由會長提請該幹部之導師處理。



第三十四條 :

如會員違反組織章程可由會員大會處理之。



【第八章 經費】



第三十五條 :
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

一.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其利息。



二.校內、校外各項補助及募捐。



三.機關團體及個人贊助。



四.活動收費。



五.其他收入。



第三十六條: 本會會員應於大一時繳交全額會費,做為本會活動費用,轉系生、轉學生不在此限。



第三十七條: 

轉系生、轉學生應於大二時補繳會費,所繳會費金額為當學年新生繳納會費金額的四分之三。



第三十八條: 

會員對本會財務收支若有質疑者,可向本會提出書面質詢。



第三十九條: 

本會之財務收支狀況至少應於期初、期末各公告一次。



第四十條 : 

系費之增減由系會幹部與各班系代討論,並經由系主任同意後決定。



【第九章 組織章程施行與修改】



第四十一條 :

組織章程之解釋由本會為之。



第四十二條 :

本會之任何行政措失及命令與組織章程抵觸者無效。



第四十三條 :

本會有提出修正案之權,會員大會及本會有提案權與決議權。



第四十四條 : 

組織章程之修改,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﹕



(一)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,章程監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修改之。



(二)由本會幹部四分之三以上提議,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幹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得擬定組織章程修正



案,提請會員大會複決此項修正案,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,得修改之。



〈三〉前條之提案應以書面為之,詳述修正條文內容、提案人姓名、連署名單,方可列入討論。



【第十章 附則】



第四十五條 :
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經系主任核准簽章後成立。



第四十六條 :

本章程自公布日起實施。



第四十七條 :

會員大會若未開成則由各班推派代表(人數為各班總人數1/10)即章程監委進行之。



第四十八條 :

本組織章程與學校規章抵觸時,依學校規章辦理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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